中國證券網(wǎng)訊 記者17日從商務部獲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劃定, 10UF 25V, 470uf 35v,商務部抉擇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所合用的反傾銷法子舉辦期終復審觀測。
本次復審的傾銷觀測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財富損害觀測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復審觀測的內(nèi)容為:假如終止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法子,是否大概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承或再度產(chǎn)生。
按照商務部發(fā)起,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抉擇,在反傾銷法子期終復審觀測期間,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憑據(jù)商務部2007年第30號、2013年第19號公密告布的征稅范疇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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