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4月17日宣布2019年第17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法子期終復審裁定的通告。
內容如下:
2007年4月17日,商務部宣布2007年第30號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最終反傾銷法子,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3年4月18日,商務部宣布2013年第19號通告,抉擇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實施最終反傾銷法子,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宣布2018年第28號通告,抉擇自2018年4月18日起對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所合用的反傾銷法子舉辦期終復審觀測。
商務部對假如終止反傾銷法子,
1000UF 25V,
100UF 25V,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傾銷繼承或再度產生的大概性以及對中國電解電容器紙財富造成的損害繼承或再度產生的大概性舉辦了觀測。按照觀測功效,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假如終止反傾銷法子,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大概繼承或再度產生,對中國海內財富造成的損害大概繼承或再度產生。
二、反傾銷法子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劃定,商務部按照觀測功效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承實施反傾銷法子的發起。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照商務部的發起作出抉擇,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物描寫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通告和2013年第19號通告的劃定溝通,詳細如下:
被觀測產物中文名稱: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
英文名稱:Paper for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本質料,并與電解液一起組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該產物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口稅則》:48059110。
繼承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通告和2013年第19號通告的劃定溝通。詳細如下:
1. 日本高度紙家產株式會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紙株式會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
3. 其改日本公司(All Others)40.8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要領
自2019年4月18日起,入口策劃者在入口原產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值從價計征,計較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值×反傾銷稅稅率。入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按照《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抉擇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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