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于� 年�月� 日于��簽署: |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于� 年�月� 日于��簽署:
股權受讓方:受讓股東某投資打點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王法令注冊創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受讓股東"),其法定地點位于� 市��××路××號××樓。
股權出讓方:出讓股東某�團體公司,是一家依照中王法令注冊創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出讓股東"),其法定地點位于��市××區××大街××號。
媒介
1.鑒于股權出讓方與����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條約和章程,配合設立北京某方針公司(簡稱"方針公司"),主要策劃范疇為�����等。方針公司的營業執照于���年���月��日簽發。
2.鑒于方針公司的注冊成本為��萬元人民幣(RMB��),股權出讓方為方針公司之現有股東,于本協議簽署日持有方針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權出讓方愿意以下列第2.2條劃定之對價及本協議所劃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方針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轉讓予股權受讓方,股權受讓方愿意在本協議條款所劃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轉讓之股份及權益。
據此,兩邊通過友好協商,本著配合相助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憑據下列條款和條件告竣如下協議,以茲配合信守:
第一章 界說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還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寄義: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羅香港和澳門出格行政區及臺灣省);
(2)"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出格行政區;
(3)"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錢幣;
(4)"股份"指現有股東在方針公司按其按拍照關法令文件認繳和實際投入的注冊成本數額占方針公司注冊成本總額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示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權份額等等。在本協議中,股份是以百分比來計較的;
(5)"轉讓股份"指股權出讓方按照本協議的條件及約定出讓的其持有的方針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權;
(6)"轉讓價"指第2.2及2.3條所述之轉讓價;
(7)"轉讓完成日期"的界說見第5.1條款;
(8)"現有股東"指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條約與章程中載明的方針公司的股東,即出讓股東和本協議股權出讓方;
(9)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兩邊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條、款、項及附件均別離指本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
1.3 本協議中的標題為利便而設,不該影響對本協議的領略與表明。
第二章 股權轉讓
2.1 甲乙兩邊同意由股權受讓偏向股權出讓方付出第2.2條中所劃定之現金金額作為對價,憑據本協議第4章中劃定的條件收購轉讓股份。
2.2 股權受讓方收購股權出讓方"轉讓股份"的轉讓價為:人民幣伍佰壹拾萬元。
2.3 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置價,包羅轉讓股份所包括的各類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于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羅方針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好處。轉讓價不包羅下列數額:(a)本協議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方針公司債務及其他應付金錢(以下簡稱"未披露債務")和(b)方針公司現有資產與附件1所列清單對比,所存在的短少、毀損、低落或喪失利用代價(統稱"工業代價貶損")。
2.4 對付未披露債務(假如存在的話),股權出讓方應憑據該等未披露債務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一(51%)包袱送還責任。
2.5 本協議附件2所列明的債務由股權受讓方包袱。
2.6 本協議簽署后7個事情日內,股權出讓方應促使方針公司向審批構造提交修改后的方針公司的條約與章程,并向工商行政打點構造提交方針公司股權改觀所需的各項文件,完成股權改觀手續,使股權受讓方成為方針公司股東。
第三章 付款
3.1 股權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后十五(15)個事情日內,向股權出讓方付出部門轉讓價,計人民幣叁佰萬元,并在本協議第4.1條所述全部先決條件于所限期限內獲得滿意后十五(15)個事情日內,將轉讓價余額付出給股權出讓方(可憑據第3.2條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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