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
增補法令意見書(五)
二零一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倫狀師事務所 增補法令意見書(五)
北京市中倫狀師事務所
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
增補法令意見書(五)
致: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倫狀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刊行人”、“公司” 或“藍海華騰”)申請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禮聘的法令參謀 ,為刊行人本次刊行上市出具了《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法令意見書》(以下簡稱 “原法令意見書”)、《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狀師事情陳訴》(以下簡稱 “原狀師事情陳訴”),于2014 年3月26 日出具了《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增補法令意見書(一)》(以下簡稱“《增補法令意見書(一)》”),于2014 年5月5日出具了《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增補法令意見書(二)》(以下簡稱“《增補法令意見書(二)》”),于 2014年9月9日出具了《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增補法令意見書(三)》(以下簡稱“《增補法令意見書(三)》”),于 2015年3月5日出具了《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增補法令意見書(四)》(以下簡稱“《增補法令意見書(四)》”)。
2015年4月15 日,中國證券監視打點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發了《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反饋意見》(130724 號)。針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及反饋問題,本所狀師再次舉辦了隆重核查。現就核查環境更新出具《關于深圳市藍海華騰技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增補法令意見書 (五)》(以下簡稱“本增補法令意見書”)。
3-3-1-2
北京市中倫狀師事務所 增補法令意見書(五)
本增補法令意見書中所利用的術語、名稱、縮略語,除出格說明外,與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令意見書、原狀師事情陳訴中的寄義溝通。
為出具本增補法令意見書,本所狀師按照有關法令、行政禮貌、類型性文件的劃定和本所業務法則的要求,本著隆重性及重要性原則對本增補法令意見書所涉及的有關問題舉辦了核查和驗證。
本所及包辦狀師按照《證券法》、《狀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令業務打點步伐》和《狀師事務所證券法令業務執業法則(試行)》等劃定及本增補法令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產生可能存在的事實,嚴格推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厚道信用原則,舉辦了充實驗證,擔保本增補法令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精確、完整,所頒發的結論性意見正當、精確,不存在虛假記實、誤導性告訴可能重大漏掉,并愿意包袱相應的法令責任。
按照《證券法》第二十條的劃定,憑據狀師行業公認的業務尺度、道德類型和勤勉盡責精力,本所狀師在對相關文件資料和事實舉辦核查和驗證的基本上,現出具增補法令意見如下:
3-3-1-3
北京市中倫狀師事務所 增補法令意見書(五)
一、申報質料顯示,刊行人實際節制人邱文淵等人曾任職于深圳圣安電氣及艾默生,從艾默生去職前,委托親屬陳桂花等10名自然人代為設立刊行人前身藍海華騰有限。請刊行人:(1)說明實際節制人及其他出資人在艾默生等機構事情時詳細從事的業務,相關業務與刊行人實際從事的業務、技能之間的干系,刊行人實際節制人與艾默生等機構是否存在競業克制和保密約定,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2)團結刊行人焦點技能、專利的詳細來歷及形成進程,說明刊行人的技能是否來歷于實際節制人等在艾默生或其他機構的職務發現,是否存在侵權景象,是否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3)說明深圳圣安電氣實際從事的業務,股權布局等環境,陳訴期內是否與刊行人存在資金業務往來,是否存在與刊行人配合研發、出產等相助干系。請保薦機構、狀師核查并頒發意見。(《反饋意見》 1)
(一)按照刊行人的說明并經本所狀師核查,刊行人實際節制人與艾默生等機構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1、刊行人實際節制人在艾默生等機構事情時詳細從事的業務如下:
(1)艾默生與安圣電氣等機構的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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